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关照[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间:
为规范和增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订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各地要参照本规范,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廉洁的原则,结合当地现实,研究制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切实推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12年8月7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干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同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当局、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替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名誉原则。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运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给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向导小组(以下简称向导小组)。向导小组由卫生部分管部向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干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部向导任组长。
向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庞大事项决策和相干事宜和谐,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向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向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干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向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引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向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工作必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详细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进步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增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三章 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运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任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给商。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向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向导下,承担详细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重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定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干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给商根据集中采购效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行;
(七)和谐和处理相干扣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干资料归档和保存;
(九)承办向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允许,并具备采购资金预备到位、资金来源吻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知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重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备、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依据集中采购效果,在规准时间内与供给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给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合法利益;
(四)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完成付款、装机等后续工作;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合同副本、设备配置清单和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营业并提供相干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干规定承担响应职责。
第十七条 供给商是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八条 供给商参加集中采购运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优秀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完美的售后服务系统;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优秀记录;
(五)参加集中采购运动前3年内,在经营运动中没有庞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供给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与任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接受供给商资格审查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干情况;
(二)及时相应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与集中采购运动有关的合法要求,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